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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范

文章出处:haolailai85 发表时间:2025-07-28
 石家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范

石家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范:守护生态,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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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石家庄众多生产建设项目蓬勃开展。然而,这些项目若缺乏有效管理,极易对水土资源造成破坏,引发水土流失等生态问题。为平衡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石家庄制定了一系列严格且全面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范,旨在确保项目建设与生态保护协调共进。

一、方案编制规范:严谨起步,科学规划

(一)编报范围与条件

依据相关法规,在石家庄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若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这里所指的项目,是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涉及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且依法需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比如,在平山、井陉等山区进行的矿山开采项目,由于开采活动会大规模扰动地表、开挖土石方,对水土资源影响巨大,所以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二)方案分类与内容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征占地面积 5 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 5 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型项目,应编制内容详尽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 0.5 公顷以上、不足 5 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 1000 立方米以上、不足 5 万立方米的

中型项目则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对于征占地面积不足 0.5 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 1000 立方米的小型项目,虽无需编制专门方案,但仍需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方案应涵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及投资等关键内容,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水土保持工作提供明确指引。以石家庄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为例,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需明确项目沿线不同路段的水土流失预防重点区域,设定具体的防治目标,如将土壤流失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详细规划工程措施(如设置挡土墙、截排水沟)、植物措施(种植适宜的护坡植被)以及临时防护措施(对施工临时堆土进行覆盖),并准确估算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所需的投资。

(三)编制主体与审批流程

水土保持方案可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专业单位承担。在此过程中,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严禁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指定编制单位,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与方案编制的客观性。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石家庄,若某市级立项的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就需报石家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时,需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一式三份。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同时需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评审时间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若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即时办结。

二、方案实施规范:严格落实,全程管控

(一)“三同时” 制度执行

“三同时” 制度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核心要求,即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项目设计阶段,设计单位需依据项目特点和所在区域的水土保持要求,将水土保持设施纳入整体设计方案,确保其科学性与合理性。例如,在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场地地形地貌,合理规划排水系统、边坡防护工程以及绿化布局等水土保持设施。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文件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渣,需按照方案指定的弃渣场堆放,并采取拦挡、排水等防护措施,防止弃渣随意倾倒引发水土流失;对开挖和填筑形成的裸露边坡,及时实施护坡工程,如采用浆砌石护坡、植被护坡等方式,增强边坡稳定性。项目投产使用前,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同步建成并达到验收标准,否则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二)施工过程中的预防与保护措施

施工过程中,为减少对地表的扰动和植被的破坏,施工单位应优化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设计。在山区施工时,优先采用先进的隧道施工技术,减少明挖对山体的破坏;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避免大规模开挖和填方同时进行,降低水土流失风险。对施工中临时占用的土地,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例如,在井陉县某矿山开采项目施工中,对临时堆矿场在闭矿后进行覆土平整,种植本地适宜的乔灌木,恢复植被覆盖。同时,加强施工期的管理,设置专门的水土保持管理人员,对施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三)监测与监理要求

生产建设项目需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状况及防治效果。监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对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面积、流失量、防治措施效果等进行监测,并定期向建设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报告。以石家庄某大型水利枢纽工程为例,监测单位在项目施工期,通过地面观测、无人机监测等手段,对工程开挖面、弃渣场等重点区域进行定期监测,准确掌握水土流失动态变化情况。此外,对于一些规模较大、水土流失潜在危害严重的项目,还需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监理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方案,对项目建设中的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进行监理,确保水土保持措施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实施。在赞皇县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监理单位对护坡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把控,从材料进场检验到工程施工工艺,全程监督,保障了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

三、设施验收规范:严格把关,确保成效

(一)验收主体与条件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建设单位作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主体,应依法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验收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变更文件已获批准,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方案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水土流失防治效果达到方案确定的目标等。例如,石家庄某新能源发电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完成了各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如厂区内的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周边的植被恢复工程等,且经监测水土流失防治效果良好,才能申请验收。

(二)验收程序与内容

验收程序包括自查初验、技术评估和竣工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先组织开展自查初验,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情况、运行情况、防治效果等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之后,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评估,第三方机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数据分析等方式,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技术评估报告。最后,生产建设单位根据自查初验和技术评估结果,组织竣工验收,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参加。竣工验收内容涵盖水土保持方案执行情况、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水土保持设施管理维护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等。在某工业园区项目竣工验收中,验收组详细检查了园区内的挡土墙、排水管网等工程设施的建设质量,核查植被恢复面积和成活率,审查水土保持设施管理维护制度是否完善,确保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符合验收标准。

(三)验收结果公示与报备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验收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验收报告、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等。同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例如,石家庄某企业在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后,在企业官网和当地政府指定的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验收结果,公示期不少于规定天数,之后将验收材料报送至石家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保验收工作的公开透明与合规性。

四、监督检查规范:强化监管,保障落实

(一)监管主体与职责分工

石家庄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主要监管主体,承担着重要职责。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工作计划,对重大项目进行直接监督检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此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石家庄市水利局负责制定全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各县级水利局对辖区内的各类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定期巡查,及时掌握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展情况。

(二)监督检查方式与内容

监督检查方式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日常巡查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项目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中的一般性水土保持问题;专项检查则针对特定行业或特定区域的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集中解决突出问题;重点抽查是对一些规模较大、水土流失风险高的项目,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变更手续办理情况、“三同时” 制度执行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等。例如,在对石家庄某矿山开采项目的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详细查阅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实地查看矿山开采过程中的边坡防护、弃渣场治理等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是否按时提交,以及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与信用管理

对于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未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根据违法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罚款、责令停工等处罚措施。例如,若发现某生产建设项目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依法处以罚款。同时,石家庄市建立健全水土保持信用管理体系,将生产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等参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对失信主体在市场准入、项目招投标、资质评定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通过信用约束,促使各单位自觉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石家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范涵盖方案编制、实施、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形成了一套完整且严密的体系。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范,能够有效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流失问题,保护石家庄的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